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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中国制造"单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09-23 11:56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鄞州区智能制造、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规范我区"中国制造"单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制造"单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制造业单项(隐形)冠军企业、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奖励、培育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等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创新驱动原则。把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业态模式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培育转型新动能。


    2、智能引领原则。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改变生产和服务模式,将智能化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物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3、示范带动原则。通过制造业单项(隐形)冠军企业和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培育等,强化示范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鄞州创造”工作。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五条  加快培育“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对首次列入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培育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九条  鼓励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十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评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列入市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梯队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评选文件通知,通过镇(街、园区)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发服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区经信局初步审核后,上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评审或再次审核后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定并公布获评企业名单。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收到获评企业名单后,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通过“甬易办”线上平台,企业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