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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nterprise concept


已于2018年1月12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宁波市液压气动密封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NHPSA)。

第二条:本协会是按照《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以我市已形成的,从事液压(含液力,下同)、气动、密封产品经营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发展我市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为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代表和维护地区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液压气动密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活动范围:宁波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条约、起草行业行为、倡导诚信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新产品的应用;

(三)加强交流、技术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览(销)会与考察学习活动,引进新技术,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组织业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五)开展宣传交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网站,编发行业信息等内部刊物。

(六)搭建活动平台,引导会员参与各种活动和服务。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 凡热心于我市液气密行业的,为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士,可被邀成为本协会的特邀会员或顾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四) 关心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 及时交纳会费。

第一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会员无故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一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一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

  (三)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 决定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一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一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审批入会申请,审理会员退会及除名事宜;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 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等的聘请;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为了及时决定落实协会重大事件,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副会长以上单位成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因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一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协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

(二)因会长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权时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秘书长对会长负责;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协会设立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本会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监事会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一位同志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所在单位为协会一般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会长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是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会副主席代为主持会议。

第五章罢免

第四十条:会员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三分之一理事以上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团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理事以上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十二条:罢免理事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

罢免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罢免建议须得应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 2018112日二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