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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 上传时间:2021-09-27 11:55  阅读次数:
  •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 版,引导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 号)、《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 号)、《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镇政办发〔2020〕12 号)、《镇海区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镇政办发〔2020〕82 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加大新智造群体培育力度。深入实施智能化改造“125”工程。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对其直接生产设备及软性投入给予 15%、最高 800 万元奖励。对列入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对其直接生产设备及软性投入给予12%、最高 50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数字化项目。对列入当年国家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超级工厂名单、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计划、市级“未来工厂”名单、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计划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要求,直接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 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6%、最高 20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本条款项目 2 个。


    3.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100 万元奖励,轴承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优先列入两化融合项目。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认证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上云,对列入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服务商辅导区内企业上云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服务商1200 元/家奖励;对获得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评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区级优秀工业 APP 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


    4.加强企业信息安全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工控安全诊断提升,对实施工控安全诊断的,经评审,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 万元奖励;对区内企业实施基于诊断的工控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的,优先列入两化融合项目计划。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网络安全产品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工控安全贯标体系认证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5.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通过经信部门初审上报,并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行业云平台、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或优秀案例的,以及 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市级 10万元奖励。


    6.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相关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 万元、500万元和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或智能制造领域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7.深化数字化改革。鼓励企业参与省、市数字经济“揭榜挂帅”和试点示范项目,对于揭榜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加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培育力度,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奖励标准上浮20%。


    8.加大软件企业招引力度。对 2021年 1月 1日以后落户镇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且社保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数达到 5 人(含)以上的,给予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的 80%奖励。


    9.支持软件企业上规模。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当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万元的,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0.加速引进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对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集成电路投资项目(不含土地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11.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12.推动产业联动发展。区内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向区内制造业企业出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工业 APP等软件及技术服务的,按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的 5%、最高 30 万元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区内工业企业向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产品结构优化、动漫原型授权和其他相关服务,按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的 15%、最高 20 万元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能力


    13.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 2000 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政策支持年度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并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被获评区科技创新引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4.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对政府与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合作共建、区内重点优势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中心)的,牵头成功申报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15.鼓励创建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市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再给予 20 万奖励。


    16.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50 万元、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 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15 万元奖励。


    17.发挥技术经纪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作用。对经镇海区科技局备案的技术经纪人促成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8.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分两年共给予 200 万元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19.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市认定但省未公布的首台(套)装备、市内首版次软件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20.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但未获上级补助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制造业企业项目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实施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机构共同开展研发攻关,经评审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1.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符合创新券政策的给予 30%、最高 10 万元兑现补助,符合技术交易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10%、最高 50 万元专项补助。


    22.设立区科技金融风险池。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贷款最高额度为 500 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相关服务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利息补贴、担保费和保险费奖励。


    四、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发展


    23.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4.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非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2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40 亿元、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的石油化工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 2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奖励。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25.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首次评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26.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梯队培育,对开展质量管理提升咨询的企业,经认定为优秀和合格的,按咨询服务费分别给予 40%、30%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实施企业家和中高层管理干部(含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


    27.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单家企业每次参展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一年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六、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28.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申明、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 8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市一至三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3 万元、7 万元、10 万元奖励。


    29.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5万元奖励。(修订项目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 40%奖

    励)


    30.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质量创新奖减半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5 万元奖励。


    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


    31.推进发明创造。给予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各级资助总和不得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 2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一次性注册两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用的 50%给予资助,且每件商标不超过 6 千元;若参加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按保费的 50%资助,以上两项费用合计资助不超过 1 万元。上述单家企业一年资助不超过 5 万元。


    对新获注地理标志或带有区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 5 万元奖励(含商标专用权保险)。


    32.严格知识产权运用。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万元奖励。


    八、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33.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获评市级、区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34.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35.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绿色化改造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8%、最高 20 万元奖励。


    36.鼓励淘汰落后。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量在 1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按腾出用能空间量给予 200 元/吨标准煤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不含企业因拆迁、经营不善关停的)。推进专项行业整治,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九、提升工业用地产出绩效


    37.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评省级、市级、区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前 50 名的小微企业购买小微企业综合财产保险。


    38.实施全域产业治理。推动工业园区整合提升,支持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及低效区块整治,按《关于印发镇海区深入推进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35 号)落实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支持政策。


    39.鼓励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对新获评一至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获评市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数字化园区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40.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十一、附则


    41.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除第 1 条、第 5 条、第 13条、第 15 条、第 18 条、第 20 条、第 28 条、第 29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40 条外),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42.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43.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奖励资金起 5 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 5 年内迁移的,应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的,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因政府要求拆迁而外迁的除外)


    44.企业综合贡献类扶持政策核定的,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 3万元的,不予奖补。


    45.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除第 4 条、第 5 条、第 9 条、第 13条、第 16 条、第 19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7 条、第 36 条、第 39 条外,第 15 条、第 28 条、第 29 条中规下企业不受限)。企业享受政策还需符合研发费用(除第 4 条、第 24 条、第 27 条、第 36 条外)、企业综合评价等要求,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6.区科技局负责第 13-17 条、第 20-22 条政策落实,区发改局负责第 15 条部分、第 40 条政策落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第 37 条部分政策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第 26 条部分政策以及第六节、第七节政策落实,其余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落实。区财政局负责政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47.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48.本政策意见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