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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330”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09-30 11:53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试行)》(县委办〔2021〕26号),设立象山县“330”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落实“330”企业融资担保政策,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330”企业(含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列入合并报表的县内控股规模企业)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县经信局可委托有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技改项目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实施本地技改(设备及其软性投入)投入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的“330”企业。


      (二)补助要求:1.原则上技改项目必须列入年度计划库。2.贷款必须为设备及其软性投入项目贷款。3.贷款机构为县内金融机构。4.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银行最新LPR利率上浮100个基点。


      (三)补助标准:1.对在备案期内的项目,项目贷款放款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企业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进行贴息。2.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每6个月兑现一次,贴息贷款额实行累加制,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贴息金额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应急担保支持


      (一)申报对象:实施本地技改(设备及其软性投入)投入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的“330”企业。


      (二)补助要求:1.应急担保支持须经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联合认定。2.担保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


      (三)补助标准:1.对领军型、标杆型、创新型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可为其提供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的免费应急担保支持。2.相关担保费用由县财政补助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补助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应急转贷支持


      (一)申报对象:“330”企业。


      (二)补助要求:由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象山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7〕169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19〕16号)执行。


      (三)补助标准:在制造业企业转贷费率下浮20%基础上再下浮40%。


      第七条  “政银保”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一)申报对象:1.“330”企业。2.县内开展“政银保”业务的保险机构。


      (二)补助要求:1.“330企业通过“政银保”获得最高5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2.原则上贷款机构为“政银保”合作金融机构。3.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银行最新LPR利率上浮100个基点。4.具体贷款额度以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共同核定为准。


      (三)补助标准:1.贷款放款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进行贴息。2.对政策有效期内开展“政银保”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保证保险费补助,相关补助费率以县经信局、县内金融机构、县内保险机构三方协议为准。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第八条  符合技改项目贷款、应急担保支持、“政银保”流动资金贷款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象山县“330”企业融资担保推荐(申请)表》(详见附件1),相关资料报所属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或经济开发区经发科统一提交县经信局审核并推荐至相关金融机构,县经信局受理时间为每月1-7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符合应急转贷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象山县“330”企业应急转贷推荐(申请)表》(详见附件2),相关资料报所属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或经济开发区经发科统一提交县经信局审核并推荐至县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条  贴息、保证保险费原则上每6个月申报一次,符合条件企业、保险机构在每年7月、次年1月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象山县“330”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企业)》(详见附件3)或《象山县“330”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机构)》(详见附件4)及相关申报材料;担保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次年1月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象山县“330”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机构)》(详见附件4)及相关申报材料。逾期未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另行补助。


      第十一条  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第三方事务所对申报补助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将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330”企业、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内保险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330”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应急担保、应急转贷等有效存量业务,经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第三方事务所联合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同等补助(补助计算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并在本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应按照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