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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09-24 11:57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经信〔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项目融合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自主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


    第三条 区经信局是技术改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开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共同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包括区级技改专项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资金总额控制统筹安排,若超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改造项目分为四大类:


    (一)普通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及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及培育、市级单项冠军示范及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简称“荣誉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光电膜产业链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智能制造专项项目。


    (四)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

    本条第(一)(二)(三)类项目简称“区级项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条第(四)类项目简称“市级项目”,除项目计划由市级申报通知和认定文件确定外,其他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条件。符合《宁波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21年本)》或《宁波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投资导向目录(2018年本)》,其中光电膜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江北区光电膜产业链产品目录》。


    (二)企业条件。项目申报对象为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正常运行、实际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要求信用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项目投资额。在项目建设期内,区级项目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应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可补助投资额应在180万元(含)以上;市级项目投资额按照市级申报通知和认定文件确定。上述投资额计算均为不含税投资额。具体投资额构成详见《江北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规定》。


    第七条 智能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至少采用两种及以上关键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应用,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等六大类,详见《六大类关键智能制造装备清单》;原则上至少采用两种及以上智能制造支撑工业软件,包括设计与工艺仿真软件、工业控制软件、业务管理软件、数据管理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五大类(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第八条 “荣誉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荣誉认定以上级通知文件或企业荣誉证书为准,且在项目计划申报日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日企业荣誉均需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计划


    (一)计划申报

    区级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扶持计划的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部门初审同意推荐后上报区经信局。区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材料包括:1.项目计划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备案(核准)文件;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完税证明;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计划评审

    区经信局初选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区级项目计划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采取书面评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答辩或现场审核。


    (三)计划发布

    区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区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

    区经信局按照市经信局的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企业申报市级项目计划。市级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按照市级要求确定。经市级发文认定的市级项目,直接纳入区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不再另行公示和发文。


    第十条 项目调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如因不可抗力、市场、技术、资金等重要原因确需进行项目调整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届满一个月前提出调整申请,并填写《江北区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申请表》,调整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发生变化、项目建设期延期等事项,经区经信局同意后予以认可。项目最长可申请延期6个月,延期后项目整体建设周期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一)竣工条件

    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进入试生产阶段;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占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的70%(含)以上;项目建设期和实际购置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原则上应符合项目下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调整批复(若有)的要求。市级项目、区级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竣工需完成计划评定时提出的主要建设目标要求。


    (二)竣工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区经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2.项目竣工报告;3.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和项目调整表(若有);5.真实性声明;6.其他相关材料。


    (三)竣工验收

    根据项目竣工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核查,具体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按照《江北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规定》执行。

    区级部门根据专家竣工验收评定意见和财务审核结果综合确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如专家竣工验收评定未通过,或经财务审核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未达到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的70%(含)以上的,或投资额未达到第六条第(四)款项目投资额规定的最低投资额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市级项目允许其按照本办法要求申报区级项目。


    第五章 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4%、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二)对“荣誉类”企业和光电膜产业链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6%、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三)对智能制造专项项目,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不超过400万元补助。


    (四)对市级项目,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不超过60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补助项目的确定。根据专家竣工验收评定意见和财务审核结果,区级部门综合确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及其项目类型、核定投资额、核定可补助投资额等事项。


    (二)补助资金的下达及公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比例拨付和资金清算的方式予以资金下达。其中,比例拨付是指按照对应项目类型最高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补助资金并予以拨付;资金清算是指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允许的前提下,按照资金总额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综合确定项目实际补助标准及补助额度,在扣除先期下达比例拨付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资金清算。上述资金的下达以及项目类型、核定投资额、核定可补助投资额等内容均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下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二)计划评定或竣工验收评定专家、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验收或财务核查工作的资格。


    (三)加大对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单家企业(集团公司)年度获得本办法所涉及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万元,工业五十强企业合并数据的视作单家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评定和竣工验收评定专家遴选确定,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为3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企业等单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荣誉类”企业荣誉有效期,上级文件或荣誉证书有明确有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若上级文件或荣誉证书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按上级文件发文日起三年内认定有效期。


    第十八条 慈城镇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慈城镇人民政府备案或核准。慈城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督促项目的建设推进,强化协调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项目的管理不参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及《宁波市产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工作方案》(甬经信投技〔2021〕114号)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起始时间在2020年1月(不含)之前且未享受过政策补助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项目建设期起始时间在2020年1月(含)以后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