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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 上传时间:2021-06-02 14:45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


    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团队):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带动技术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


    第十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中自主创办或领办企业,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领域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


    (三)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


    (六)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奖励提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组织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六)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


    (七)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在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授奖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者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的不同奖项提名中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能取得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的专家依据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审议,提出拟奖方案。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拟奖方案均需向社会公示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的专家:


    (一)本人是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候选者;


    (二)本人与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奖励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被提名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发布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