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文|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广告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company news

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上传时间:2021-06-18 14:43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的实施意见》(浙转升〔2020〕4号)、《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技术大改造行动计划(2020-2022)》(甬工强办〔2020〕4号)、《宁波市深化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甬制高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项目融合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自主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鼓励结合安全生产、绿色环保等要求加大智能化技术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中第3、第5、第6条相关项目;第10条市级(含)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面向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绿色石化、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与新兴服务、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文体用品、节能环保)、前沿产业(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氢能、空天信息及其他前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产业链、工业强基等重点发展方向,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申报、评定、验收核查和政策扶持的产业投资项目和智能制造项目。其中,智能制造项目还同时面向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重点行业。


    产业投资项目包括:列入市级重点扶持计划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和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等四类项目。


    智能制造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括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按照上级申报通知和认定文件确定。


    (二)项目投资额。产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两类项目,其中新建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成本,下同)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设备、外购软件及技术,下同)在50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在700万元(含)以上。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和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三)除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其中,产业投资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局当年度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库。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局当年度“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计划库。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产业投资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自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


    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和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项目投入包括设备、软件和技术三部分。


    (一)产业投资项目:


    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配套服务的研发检测类设备及智能物流、智能仓储、智慧用电、安全生产、生产用模具等配套设备。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技术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等。


    (二)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


    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智能制造装备和计算机硬件设备。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等智能装备。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设备。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三)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设备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


    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第四章  评定要求


    第九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评定要求。


    (一)产业投资项目:


    (1)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生产制造符合《宁波市重点产业链投资导向目录》的产业化项目。


    (2)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实现优化产业链配套协作、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产业链主导能力、供应链畅通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目标,由产业链龙头(关键环节主导)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或横向同类)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由项目主要实施企业会同联合体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投入按联合体在甬投资金额计算,项目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占比要求在50%以上。


    (3)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是指生产应用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关键技术的产业化项目,或列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计划等目录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4)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生产制造符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基础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根据国家级或省级项目评定要求和认定结果确定。


    (三)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是指由工业企业、试点行业地区或试点园区主导,由试点应用企业联合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创新团队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应用5G和工业互联网技术进行企业内网改造,开展融合应用创新,以实现生产核心或外围环节优化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由试点应用企业牵头会同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


    (四)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是指由工业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为建设主体,面向工业领域实施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或典型场景等融合创新应用,实现人、机、物全面连接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经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根据上级发文名单确定。


    第十一条  产业投资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工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


    项目开工建设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对于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并有开工现场照片;对于技改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并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并已发生5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投入款项支付。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详见附件1),经属地经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经信局同意后予以认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调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未经审核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一)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主要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服务)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建设期需要延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6个月。


    (三)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建设目标要求,需要终止项目建设的。


    (四)其他有必要申请的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验收核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申请材料。申请项目竣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期及购置的设备、技术及软件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文件(或调整批复)的要求;


    (二)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进入试生产阶段,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达到下达计划数的70%以上且满足第六条第(二)款项目条件有关内容;


    (三)项目完成各项主要建设目标要求。


    属地经信部门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后,及时上报市经信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项目竣工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核查。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财务核查结果综合确定项目是否竣工。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第三方机构承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


    对未通过专家竣工验收,或经财务核查确认项目实际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未达到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70%的,或未达到第六条项目条件有关内容,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竣工;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增加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30%的按30%计算补助额。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意见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并由市经信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在扣除预拨金额的基础上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项目终止实施或未通过验收核查的,由属地经信、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是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条件的制定和政策解读,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定以及验收核查工作,督促项目的建设推进,加强成果宣传和经验交流,大力推广试点示范项目;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推进项目建设,并协助做好项目管理,定期报送项目投资、建设的基本情况。


    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局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评定和竣工验收的评审专家,由市经信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原则上3-5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定采取书面评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答辩或现场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项目,优先从市级相关项目计划库中进行推荐。鼓励各区县(市)对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


    (三)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加大对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四)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