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文|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广告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company news

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06-18 14:42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专精特新”发展;


    (二)支持小微企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五)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竞争法方式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分配。对需由市级主导推进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无偿奖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直接支持。


    (二)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对于部分由区县(市)统筹安排推进的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三)竞争法分配。为支持区县(市)创新性工作开展或重点工作推动的先行先试,对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法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材料并上报至市经信局。


    (四)市经信局对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提交市经信局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市经信局以函件形式告之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年11月底前,市经信局根据各地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采用提前下达方式,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前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


    (三)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预算执行年度的10月底前,对年度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采用竞争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每年根据当年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法分配的领域,市经信局制订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市经信局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与获得竞争法分配资金的区县(市)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以函件形式告之市财政局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三)收到资金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报的工作推进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一)市经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或自评表并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三)各区县(市)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领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