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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06-18 14:41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高素质市场主体培育,推进制造业产业治理能力提升,推进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支持对象


    1.各区县(市)政府;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竞争法和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分配。对需由市级主导推进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无偿奖补、贷款贴息、保险补助等方式给予直接支持。


    (二)竞争法分配。为支持区县(市)创新性工作开展或重点工作推动的先行先试,对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法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因素法分配。对于部分由区县(市)统筹安排推进的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安排资金,由区县(市)经信、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八条  扶持标准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明确扶持标准。对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本市重大项目,按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材料并上报至市经信局。


    (四)市经信局对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提交市经信局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市经信局以函件形式告之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六)部分非经信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用竞争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年根据当年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法分配的领域,市经信局制订实施方案,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市经信局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与获得竞争法分配资金的区县(市)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以函件形式告之市财政局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三)收到资金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报的工作推进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年11月底前,市经信局根据上年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当年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工业和信息化统筹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采用提前下达方式,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前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


    (三)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个预算执行年度的10月底前,对年度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或自评表并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三)各区县(市)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领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差别电价资金及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