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减半征收标准提至30万元
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
根据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今年以来在财税[2015]34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的第2次扩围,意味着从今年四季度开始,直到2017年底,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在20%优惠税率的基础上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在此提醒辖区内纳税人: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前三季度与第四季度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来源: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