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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2-04-04 15:09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依据《江北区关于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来源于区级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是在江北区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度研发投入同比上年增量超过50万元的规上企业。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在财务帐套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分项目分类别核算)。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补助。


    第六条  研发投入补助比例依据年度区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情况和需补助研发投入总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  研发投入补助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按研发投入补助申报通知要求填报补助申请资料。


    第八条  各街道、镇、园区等辖区归口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区科技局依据企业申报和辖区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推荐情况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


    第十条  补助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投入数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取消未来三年区级科技经费补助和上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所享受的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审核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日起施行。原《江北区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20〕3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在《江北区关于加快区域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2022年1月26日)前发文公布的2021年度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建设依托企业在享受此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