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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关于市场主体贴息补助实施细则

  • 上传时间:2022-06-29 14:45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发〔2022〕23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市场主体贴息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贴息贷款要按规定使用,相关市场主体要确保将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资金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


    第三条支持对象为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普 惠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或认为不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不在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贴息对象、期限及发放方式


    第五条贷款贴息的对象是指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以及 贷款银行均在鄞州区内的首贷户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五类”行业企业(运输业、文旅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和普惠小微制造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首贷户企业是指成立以来首次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融资的市场经营主体。普惠小微企业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 《中小企业划型企业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


    (三) 其他行业和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第六条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必须为新增贷款,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 贷款发放时间自实施细则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 12月31日间。


    (二) 高于2022年5月31日贷款佘额部分。


    第七条贷款综合成本利率不超过年化4.35%(包含利息、保险费和担保费等)。


    第八条对“首贷户”发放的金额500万元以内(含) 的信用贷款(非抵质押)、“五类”行业企业、普惠小微制造业 贷款,给予单笔不超过30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部分最高2%的贴息,给予单笔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部分最高2%的贴息。


    第九条单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截至曰期为2023年6月30曰。


    第十条贷款贴息采用“先付后贴”模式。贴息按季度拨付,贴息金额为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的当季累计贴息金额。


    第十一条已申请贷款贴息应补助额超过预算资金安排时,即停止财政贴息申请。贴息申请核准顺序具体以银行放款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二条首贷户企业、“五类”行业企业、普惠小微制造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涉及多家企业的不得叠加享受.如与国家、省、市、区 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叠的,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时,同步填写《鄞州 区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借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贷款用途审核后的贷款贴息申请清单(见附件2)、申请表、贷款合同、结清证明等其他资料。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整理后分别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结果报送至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最终由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梳理汇总后向企业完成兑现。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政策兑现工作机制。与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策兑现工作机制,确保财政贴息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切实支持经济稳定体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一) 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


    (二) 出现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将存量贷款改头换面、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的;


    (三) 违反财政纪律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曰,由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