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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上传时间:2022-07-15 14:36  阅读次数:
  • 为加快培育商贸发展新优势,推动商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商贸企业培育招引


    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培育现代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和中国-中东欧国家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利用港口和区位优势,积极招引从事新型贸易的世界500强、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落户。鼓励大型连锁商贸企业分支机构由生产单位转为独立法人。


    二、支持新增企业快速发展


    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三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奖励。新开业企业是指当年月度新增入库批发零售企业。


    三、支持存量企业加快发展


    对当年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三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实现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奖励。


    四、精准服务大型企业


    发挥消费专班机制作用,成立工作专班,对销售额前二十位的商贸企业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定期组织走访。以商贸经济指标为依据,对服务保障有力、年度贡献突出的区(县、市)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五、优化商贸经济发展环境


    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税务机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优质便捷的涉税服务。


    六、定期组织业务专题培训


    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培训形式,组织商贸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七、附则


    批发业、零售业企业根据年末企业实现的零售额和销售额数据,按照行业划分标准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中,如发现属于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减少某家企业销售额来增加另一家企业销售额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各区(县、市)根据本实施意见配套出台同比扶持政策。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