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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2-07-19 14:35  阅读次数:
  •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打造“质优宁波”,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


    市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的数量均不超过10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申报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市属国企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六条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常设市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市评审委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除市评审办副主任外,均随机抽取产生,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1.市评审委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并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社会各界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市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审定批准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市评审办按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少于两个年度(对农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八)获得区(县、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市政府质量奖端口递交申报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提出申报。


    (三)申报审核和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区(县、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在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以区(县、市)政府名义推荐;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企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市级申报组织由市评审办审核。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超过获评总数1.5倍的市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创新奖)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评审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合议评审。由市评审办主任召集现场评审组组长、参加现场评审的资料评审员和进入合议评审组织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对申报组织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产生不超过20家的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市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申报组织应当反馈合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和各评审组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组织的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均不超过10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初选授奖组织须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


    第十九条初选公示。进入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市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并颁发证书。对曾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重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市长质量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中国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已受上级政府奖励的,宁波市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励经费,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已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