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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 上传时间:2020-06-06 15:44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市各类机构中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贯穿技能人才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紧紧围绕技能提升需求和岗位需要开展的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宁波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四条 技能人才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全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市级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建设,综合管理全市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继续教育基地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鼓励职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各类机构申请设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面向技能人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技能人才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签约制或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基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考核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不适宜继续开展工作的教育基地给予摘牌。


    第三章 内容形式


    第十二条  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技能理论和技能实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线下学习和线上学习。


    第十四条  线下学习包括:


    (一)参加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技能培训(实训)工艺革新、技术交流等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各类技能比武、交流讲座、技术访学、技工教育教研等活动。


    (三)参加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在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平台上开展线上学习。


    第十六条  经用人单位同意,技能人才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技能人才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技能人才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技能人才发展实际,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技能人才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技能人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各类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技能创业孵化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及团队成员的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选、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入选宁波市“十百千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金蓝领培养工程”、“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等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培养期内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低于30课时。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四条  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可作为各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评价)对应的理论培训学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各类教育学时需在市统一的学时管理平台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