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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境外税收风险有三招

  • 上传时间:2016-07-01 15:42  阅读次数:
  •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境外遭遇税务问题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在此,宁波市国税局、地税局总结了几点税收风险应对措施,供企业境外投资时借鉴。

       投资前

      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税制

      世界各国税制不尽相同,且有些国家(地区)的税制较为复杂。因此,在决定境外投资前,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税制,将税务因素置于境外投资和项目决策前,预先对投资区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环境情况等进行全方位评估,避免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另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当前全球最热门的税务议题之一,各国税务机关将逐渐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企业的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时,特别要注意该行动计划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经营中

      制定长远转让定价规划

      在“走出去”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不重视转让定价问题,缺乏集团整体的转让定价政策而被境外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调整。因此,已经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的企业应关注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制定长远的转让定价规划,使集团内部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避免被境外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

       纠纷后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企业“走出去”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在境外发生税务纠纷、遭遇税收歧视待遇,面临或已经被双重征税。遇到上述情况,如果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反映,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境外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磋商,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中东欧国家税收政策

      热点问答

       一、企业境外投资取得收入的税收处理

      1、境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在境外缴税?该项境外投资所得在国内是否需要缴税?

      企业投资中东欧后,在境外的所得要在当地缴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该笔所得也应在我国缴税。

      2、企业投资中东欧后既要在境外缴税,又要在国内缴税,会造成重复征税吗?如何消除?

      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从国际税制角度,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一般通过签署税收协定(安排)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之间就所得或财产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如何防止偷漏税这两方面内容达成的协议。

      3、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抵免吗?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协定在中东欧投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4、税收协定能从哪些方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

      税收协定主要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二是可以有效消除投资目的地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税务当局的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

      5、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如何?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中东欧16个国家都签订了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宁波市国税局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到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6、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当税收协定与境外当地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一是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即境外当地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原则,即境外当地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境外当地税法规定执行。

      三、税收争议的处理

      7、在投资中东欧国家过程中遇到税收争议或受到税收歧视时怎么办?

      可以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同时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总局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四、投资中东欧需要关注的税收风险

      8、投资中东欧国家时需要关注的主要税收风险有哪些?

      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在境外能否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