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文|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广告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company news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 上传时间:2021-07-23 14:22  阅读次数:
  •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精神,并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要求,现将我市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八)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申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不符规定(不包括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申报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事项)的申报企业,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本地区《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报送到市商务局贸管处(一式四份)。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和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附件1、2,含电子版)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贸管处。同时,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联系人:徐远家,电话:0574-89387148,电子邮箱:xuyj@ningbochina.com。


      特此通知。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