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鄞州区、江北区、海曙区、江东区、高新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对我市工业企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受灾面积大、停产企业多,经济损失严重。根据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23号)有关要求,从今年市级工业专项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所需新增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现将预拨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新增贷款担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费预拨范围
余姚、慈溪、奉化、鄞州、江北受灾严重县(市)区及为上述五县(市)区受灾工业企业担保的海曙、江东、高新区且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12〕224号)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担保费预拨条件
1、2013年10月8日—12月31日期间,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受灾企业新增贷款提供担保。
2、符合担保费预拨范围,且2013年1—8月份担保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3、被保企业为余姚、慈溪、奉化、鄞州、江北五县(市)区所属的受灾工业企业,具体受灾区域和企业由上述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政府部门认定。
三、担保费预拨计算依据
慈溪、奉化、鄞州、江北、海曙、江东、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按2013年1-8月份企业贷款担保总额系数1%计算,最高预拨额不超过50万元,余姚市按担保总额系数的4%计算,最高预拨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费预拨明细表见附件。
四、担保费率
在2013年10月8日—12月31日期间,为受灾工业企业恢复生产新增贷款提供担保的,市财政补助的担保费率按年3%计算。
五、其他事项
1、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受灾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新增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再向受灾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担保费补助资金清算。一是获得本次预拨担保费的担保机构,在明年市担保风险资金补偿时,进行审计清算,多扣少补。二是不在本次预拨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确实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新增贷款提供担保,且未向受灾企业收取担保费的,可在明年担保风险资金补偿清算时,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补助。
3、经审计或受灾企业举报,担保费已获得市财政补助,再向受灾企业收取担保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经核实,一律追缴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取消两年各种政府补助资格。
4、本通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担保费预拨明细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8日
文件原文:
关于预拨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新增贷款担保费资金的通知.pdf
咨询电话:87186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