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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实施办法

  • 上传时间:2022-11-17 10:12  阅读次数:
  • 奉化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奉化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奉政发〔2022〕14号)精神,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方式转变,形成“空间优化、产业集群、要素集聚、功能集成、绿色集约”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制高办〔2022〕6 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奉化区“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依据浙制高办〔2022〕6 号文件要求,按照区本级土地出让收入的0.5%提取的资金以及上级“腾龙换鸟”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南新城管理中心、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主要支持范围:


      (一)工业园区(含工业社区,下同)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建设新增建筑面积。


      (四)低效工业区块改造提升。


      (五)平台园区建设(老工业园区改造)。


      (六)落后产能淘汰。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在我区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 园区环保设施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工业园区内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 园区环保设施)的项目主体。


      (二)奖补标准


      按上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工业园区内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线下提交资料;或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核查资料无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社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工业企业配套。按照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数量、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一定比例奖励(具体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八条  对在我区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内企业新增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已在上年度内竣工的(新招拍挂和供而未用土地项目除外),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面积由属地政府确认。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统一规划布局的工业园区内企业新增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已在上年度内竣工的项目,不含新招拍挂和供而未用土地项目。


      (二)奖补标准


      对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面积由属地政府确认。


      (三)申报资料


      1.《工业园区内企业新增建筑面积补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3.项目审批立项批复件;


      4.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


      5.项目布局图。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线下提交资料;或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核查资料无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条  对区块布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改建后建筑面积达5万平米以上,且基建厂房改造计划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3000万以上的低效工业区块,改造后仍以工业土地性质为主体,容积率2.0以上,且区块为3家及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经营场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给予以下补助:


      1.项目前期建设补助。项目开工建设后且累计投资(剔除土地取得成本)达项目总投资10%以上,给予项目总投资(剔除所有土地取得成本)5%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项目竣工验收补助。改造后实际容积率(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定,下同)达2.0及以上,在前期项目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建设总投资(剔除土地取得成本)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容积率达2.5及以上,补贴比例提高至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款在项目竣工取得验收备案书后支付。改造后实际容积率未达到2.0的,收回项目前期建设补助资金。


      (一)申报对象


      区块布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改建后建筑面积达5万平米以上,且基建厂房改造计划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3000万以上的低效工业区块改造项目。改造后仍以工业土地性质为主体,容积率2.0以上,且区块为3家及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二)奖补标准


      参见实施办法第九条。


      (三)申报资料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线下提交资料;或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核查资料无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对上年度开展平台园区建设(老工业园区改造)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评价或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经区级 (含) 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鉴定) 已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的企业,按淘汰设备评估价值 (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一)申报对象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经区级 (含) 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鉴定) 已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的企业。


      (二)奖补标准


      按淘汰设备评估价值 (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资料


      1.《奉化区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奉化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计划) 验收意见表);


      3.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鲜章) 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前、中、后期照片 (复印件);


      6.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 (复印件);


      7.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8.企业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拆除和处置过程中,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出具的监管证明;


      9.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


      (四)申报流程


      申报对象根据申报通知,线下提交资料;或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核查资料无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定的拟奖补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奖补对象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奖补金额。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腾笼换鸟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五年内不得享有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和区级其他政策内容相同或交叉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补。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十七条  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条款。


      第十八条  根据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工作专班决定,在符合“腾龙换鸟”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