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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保用工促生产“10”条

  • 上传时间:2022-12-09 10:06  阅读次数: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做好岁末年初保用工促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力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1.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受益范围。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扩大到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政策受理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2.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将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支持企业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放宽企业引育留用紧缺高技能人才奖励条件,对企业2022年、2023年使用在甬缴纳社保费累计满3年,且持有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人数不少于上年的,按每人600元给予企业奖励,资金支出渠道和经办流程不变。


    二、强化企业生产用工保障


      4.实施春节返岗交通补贴。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对企业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非本市户籍员工返岗,或省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非本市户籍员工返岗的,符合条件的按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自行到我市企业返岗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给予返岗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100元/人、华东地区300元/人、华东地区以外500元/人,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


      5.加密用工招聘场次。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甬上乐业·好企待你”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增加直播带岗、远程招聘、线下招聘和赴外招聘会场次;运用“十省百城千县”劳务协作机制,拓宽劳务对接渠道,加强岗位推送针对性,满足企业急需用工。对参加市本级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的企业,最高给予2000元/次的招聘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6.开设线上保障用工服务专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在“甬上乐业”宁波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开设保障企业用工服务专区,免费为企业发布用工需求、向求职者推送匹配岗位,精准高效满足企业用工需求。2023年3月31日前,企业招用灵活用工劳动者,符合条件并参加“灵活保”的,予以保费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7.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就业服务企业行动。联合各大招聘网站和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全市分专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系列供需对接活动,组织发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招工引才提供专业化服务,确保企业用工稳定。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机构与高校、企业合作开展大学生技能实训,为企业生产性技术岗位培养并输送大学生技能人才。


    三、营造和谐生产用工环境


      8.鼓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问题。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创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自愿申请实行适应生产经营特点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引导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民主协商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9.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结合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严肃打击查处“劳务工头”“黑中介”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0.强化助企常态化服务机制。建立“人社服务专员”助企制度,通过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对重点企业配备专属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人才、就业、用工、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供给,畅通服务渠道,开展常态化“点对点”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