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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 上传时间:2022-05-31 14:59  阅读次数: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 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 战略、文旅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 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特制订我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全会和市第 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高地的要求,顺应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 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改造提升传 统业态,推动文化产业能级跃升,加快"港产城文"融合发展, 为打造"六个之都",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以打造全国数字文化产业新兴集聚区为目 标,实施文化产业"新势力"成长计划,做强做优传媒、影视、音乐、演艺等业态,以内容产业创新突破为重点,抓住新技术、 新业态、新消费带来的重大机遇,加快向高层次、全链条、数字化迈进,系统性重塑和提升宁波文化产业。到2025年,规模以 上数字文化产业总产值实现比2020年翻一番,达到500亿元  形成3-5个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区,打造10个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要业态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引育新增100家以上规上数字文 化企业,10家以上领军企业,推动1-2家数字文化企业上市。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大力招引培育数字文化企业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的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2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首次获评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和高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奖励。


    2、吸引优质企业落户。 以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 数字娱乐、在线演播等领域为重点,定向招引一批优质数字文化 企业,对新落户宁波并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  入达到1000万元的数字文化企业,经市、县两级文改办会同有 关部门认定,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


    3、积极招引头部企业。 落实"百家文化名企创优工程",  综合利用我市"港产城文"融合发展优势和各项产业优惠政策,  统筹人才、金融服务、办公空间等各类资源,着力招引数字文化头部企业(参照《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政发【2020】44号),在甬设立区域总部,建立产业生态体系, 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鼓励区(县、市)出台"一企一策",市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二)大力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创作生产


    4、支持创作优质数字文化内容。实施优质数字文化内容(企业)发现计划,对新上线的原创数字内容产品(动漫影视、游戏、 网络文学、在线音频视频等),每年按照作品传播热度、美誉度和触达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档进行择优扶持。


    5、推动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发展。支持短视 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通过创意策划、短视频制作、内容运营等相关服务,积极传播正能量,扩大城市影响力。通过开展短视频大赛等,激励提升MCN机构原创水平。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机构),按年度营收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 超过20万元。


    6、加快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出口。 鼓励数字文化企业向海外 拓展,不断提升宁波文化产业的外向度和影响力。对数字文化产 品或服务在境外获得收入的企业,按照上年度该产品或服务境外 收入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文化 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文化产品出口重点项目的数字文 化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7、鼓励地方特色文化资源转化。 依托宁波地方特色文化资  源,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网络表演、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新型业态,挖掘一批具有鲜明宁波文化特色的原创内容,塑造一批宁波文化IP并加强市场转化。每年评选"十佳宁波网络文创产品",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大力培育数字文化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8、推动文化内容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影视、音乐、动漫、 传媒、出版、演艺等传统文化内容产业的数字化发展,运用信息技术推动内容生产制作的数字化转型,通过加强与互联网文娱平台的运营合作,拓展传播渠道,发展基于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  的传播运营。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示范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  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9、强化数字化赋能传统文化产业。加快数字技术与传统文 化产业融合,鼓励重点文化企业向设计研发、物流仓储、营销管 理等全环节数字化转型,加大数字内容业务拓展力度,延伸产业 链,增强品牌竞争力。鼓励重点龙头文化企业将数字内容创意业 务剥离,单独设立法人主体,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每年评选不超 过5个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奖励。对于宁波文化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文旅项目,提供 内容创意服务、重要装备、核心技术、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及 制品等配套,按实际配套销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 个企业奖励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新业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创新 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通过发展连锁型、平台型新零售方式,整合集IP创意、供应链生产、销售场景于一体的产业链,布局线上展示销售互动平台和线下连锁消费体验,打通线上线下消费场景,拓展市场壮大实力。对年度新增线下连锁消费体验店达到50家、100家、200家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奖励。


    11、支持打造文旅消费数字化场景。推动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城市创建,支持文化场馆、景区景点、街区园区开发数字化产 品和服务,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创新发展云旅游,开发一批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旅游演艺和娱乐体验等产品,推进一批运用文化资源开发的沉浸式体验项目,提升旅游演艺、线下娱乐的数字化水平,打造一批宁波特色深度沉浸式文化旅游地标。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2、推动产业融合催生新业态。抢抓消费升级扩容、产业跨 界融合的新机遇,鼓励通过应用包括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物联网、区块链在内的各类数字技术,推动 文化赋能相关产业,打造新型业态和新应用场景,推动文化服务业便利化、多样化、品质化发展。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示范项目,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大力推动金融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13、探索文化金融合作新模式。利用"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 示范区"政策先行优势,探索通过区块链、5G、大数据等技术在文化与金融合作中应用,打造以新技术为底层支持的文化与金融合作新基建。推动建设宁波数字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区域性文化企业信用评级系统、数字版权与文化资产交易平台等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新模式。


    14、推动企业开展资本运作。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数字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宁波文旅产业基金以及其它各类政府性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和社会资本重点关注并投资优质数字文化企业,大力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成功上市的按照我市企业上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15、提供企业融资便利。提升在甬文创金融专营机构对数字文化企业的信贷授信规模,保持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切实发挥宁波文化产业信贷风险池作用,创新政银担模式,依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地方法人银行,开发定向支持数字文化企业的"惠 通"产品,贷款期限适配数字文化企业经营发展周期,以财政贴 息、免担保费、风险代偿等财政支持方式,为数字文化企业提供 低成本、便利化、全周期的"财政+金融+担保"综合服务。


    (五)大力营造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良好生态


    16、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数字化改革,打造文化产业发展数字化应用场景,为各类文化企业提供项目落地、信息发布、资本对接、人才招聘等各类涉企服务。发挥宁波市文化产业 促进会平台作用,持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组建宁波市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智库(专家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行业研究,定 期发布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报告,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 撑,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指导。


    17、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择优遴选若干区(县、市)、 功能区,市区两级联动打造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区。通过新建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或利用现有园区转型提升,招引集聚数字文化企业。推动区(县、市)、功能区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小微初创企业(含个人工作室)集聚发展。通过综合评估属地在初创企业注册、规上企业培育、优质企业项目招引、重点平台打造、地 方综合贡献等方面成效,市本级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 给予重点区(县、市)、功能区叠加政策支持。


    18、加快数字文化人才引育。围绕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 积极利用"甬江引才工程"等人才政策,支持企业引进数字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特别是在数字文化新业态领域有成功运 作经验的管理团队和人才。加大本地数字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力 度,鼓励宁波高等院校加强创意、传媒、影视等相关专业建设, 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建设一批以数字内容创作为重点,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体,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产学研相关活动。


    19、打造数字文化产业品牌活动。鼓励各类机构、协会或企业承办全国性及长三角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创业大赛、数字文化产业论坛、峰会等活动,综合考虑传播热度、美誉度和触达率等指标,按照行业影响、参与人数、展会等级和平台规模等综合评价,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说明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在宁波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数字文化企业。数字文化企业是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的文化企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 字娱乐、在线演播等新兴业态。核心行业范围包括: 1、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文化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数字经济  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内容与媒体"8个行业小  类(具体参见附表);2、文旅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  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中明确的数字化场景的建设主体,以及实施数字化赋能的传统文化产业主体;3、上级部门动态认定的其它属于数字文化产业范围的行业门类,包括服务"大力营造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良好生态"的其他机构等。除本意见外,对于符合其他相关领域扶持政策的(如文旅、发改、 经信、科技、商务、人社、服务业等),数字文化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有相近条款、且针对同一扶持内容的,不得重复享受 ) 。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