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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2-08-30 14:29  阅读次数: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 2022 年鄞州区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 号)文件 精神,设立区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鄞州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工业与数字经济的 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两化融合项目补助

    (二)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三)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四)参展补助

    第三章、资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两化融合项目补助

    企业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入融 合,在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开发、业务流程优化、数字资源开发利 用、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项目投入在 50 万元(不含税)以上,并已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带 动作用。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产品的购置和 技术服务费,单笔金额 1 万元(不含税)及以上。

    对经评审验收的两化融合项目,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 20%以 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六条 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列入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名单的本区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工程 软性服务收入(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技术服 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装备集成技术服务、工业软件系统 开发服务、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实施服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销售 的标准化软件和纯外购软件)和专用装备、生产线的个性化研制 收入(不包含企业自身销售的批量化设备和纯外购成套设备)的 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 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

    在智能制造领域里,经区经信局推荐,对列入并通过竣工验 收的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列- 5 - 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 (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5G+互联网”试点项目,分别给予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立项并已实施的数字 化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智能 化)成套装备改造培育计划并验收通过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参展补助

    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可的数字经济类相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 予标准摊位场租费(不含装修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实际投 入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 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 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企 业申报,并对属地内企业提交的资料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 管理部门公章,上报区经信局。


    第五章、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估。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 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 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 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 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三)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 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 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 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 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8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