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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制造业质量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11-09 09:49  阅读次数: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动镇海制造业企业树立先进的质量发展理念,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设立镇海区制造业质量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为加强制造业质量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质量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5S现场管理、精益生产、班组建设、六西格玛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导入、标杆管理等质量管理提升项目。其中,卓越绩效管理导入和标杆管理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余项目由区经信局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质量强区办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立项复审,同时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及时跟踪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初审申报材料筛选出立项企业,组建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考核并出具结论,根据验收的绩效等级确定补助金额。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规范、择优、高效”的原则,统一规划,按年实施。


    二、奖补对象、条件、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和条件


    1、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包括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贵驷街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行选择合适的质量管理提升项目,并经各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组验收通过考核。新项目以主管部门与专家组确认为准。


    2、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及列入“小升规”、“专精特新”培育库的小微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导入开展范围为全体企事业单位,导入成功的企业优先获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资格;标杆管理开展范围为已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3、未列入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名单内。


    第六条  补助标准


    验收通过的项目,根据考核结果(优秀/合格),按管理咨询财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分别给予40%、30%的补助。同一企业当年仅享受一个项目的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


    三、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区质量强区办、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拟定质量管理提升项目申报计划,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自行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中选择合作对象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 企业质量管理提升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 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 项目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

    (四) 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五)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筛选出立项企业,汇总后上报至区质量强区办,区质量强区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重点评审项目方案可行性、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和合同金额合理性,择优确定立项企业,联合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企业质量管理提升项目资金申报通知,各企业对已竣工项目进行资金申报。如项目未及时完成需延期验收的,企业应提交延期申请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 企业质量管理提升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二) 管理咨询项目自评报告(附件4);

    (三)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四) 付费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完成情况拟定验收计划,组织专家组通过资料核实、现场核查、集中评审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验收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策划:清晰的项目工作方案计划、咨询沟通;

    (二)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作团队设立配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项目成果: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有效落实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按时高质完成并达到良好的项目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优秀≥85分;60≤合格<85分;不合格<60分。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将验收计划和验收结果汇总上报至区质量强区办。区质量强区办成立考核验收小组,对考核优秀的企业进行复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结果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划拨到企业。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四、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五条 区质量强区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镇海区历年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对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在次年的项目立项申报前向社会公布评级情况供企业参考。对合同金额严重偏离项目价值、弄虚作假或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区质量强区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推荐其服务;选择进入黑名单的机构进行立项和项目实施的企业不列入本项目财政资助范围。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质量强区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质量强区办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十九条  规上制造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


    第二十条 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


    除另有规定外,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的质量管理提升项目参照本资金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1〕52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质量强区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政策《镇海区质量发展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质强区办发〔2019〕2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