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文|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广告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company news

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传时间:2021-03-12 10:47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培育 "双循环"战略新优势,促进我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开放型经济发展及"菜篮子"保供应资金。对纳入宁波市商务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规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原则, 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重点发展领域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提出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的组织 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实施专项资金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并视绩效评价结果,会同司市财政局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及不宜公开的除外)。


    (五)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商务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等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视情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五)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 完善内控制度,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对外贸易领域。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支持进口贸易发展,优化贸易结构; 支持多措并举拓展国际市场,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和联合国采购等外贸新模式, 支持二手车出口等外贸新业态,提升新动能; 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和"甬贸贷"融资业务开展;支持17+1 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扩大中东欧商品进口规模,推进与中东欧国家贸易发展;维护自由公平国际贸易环境,支持贸易救济工作等。


    (二)商贸流通领域。支持促进消费增长和传统商贸提档升级、支持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支持甬货拓展国内市场;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推动本地会展经济发展等。


    (三)投资促进领域。 支持项目(资本)引进、推进有效利用内外资、 完善投资服务体系、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等。


    (四)对外投资合作领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高企业跨国经营、境外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等。


    (五)"菜篮子"保民生领域。围绕保障民生重要商品供应、流通和应急调控(储备),支持菜篮子基地、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冻猪肉经营性储备等保供应、保流通项目。


    (六)综合服务类项目。支持开展调研宣传、人才培训、统计监测、信息服务及商务会展活动等。


    (七)市委、市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第九条 支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二)申报单位在诚信核查期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未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www.nbcrc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未因"食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


    2.在市商务局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记录。


    诚信核查期, 以该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为核查起始日,追溯三年;兑现资金中若部分使用中央或省级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专项资金分配,除 "一事一议" 项目以及已有相关制度规范的项目资金外, 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相应的项目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按照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包括目的依据、资金定性和用途、职责划分、分配办法、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实施期限等内容。市商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下发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应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条件、业务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特点 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一)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择优分配到特定项目的办法。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在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方式、申报主体、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审批流程、分配依据及标准、资金使用监管要求等。


    (二)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进行资金分配的方法。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 应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因素及相应的权重和标准、资金使用监管要求等内容。分配因素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主要选取地域、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照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申报(组织)方案,依据申报指南(通知)开展单位(企业)申报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


    1.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 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3.根据需要采用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第三方审核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核。


    4. 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复核、资金决策程序,拟定资金拨付分配方案。


    除涉及保密等不宜公示项目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所涉项目的申报(组织)方案和申报指南(通知)相关工作,应在项目资金预算年一季度前完成,相关申报审核等工作应在预算年 8 月底前完成。本办法第八条(六)所涉项目,按照预算编制实施(结算)时间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各区县(市)应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支持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和使用管理程序,做好与当地商务资金支持内容的相互衔接和补充,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当地商务事业发展。实施细则按规定报市商务局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需制定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存续和资金统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质量的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确保商 务政策的落实到位,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并向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遍规骗取资金的, 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衔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