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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贸稳增长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 上传时间:2021-04-12 10:37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外贸保份额保地位,功固外贸传统优势,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 〔2021〕14 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外贸稳增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稳增长资金)是指从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的支持外贸发展方面的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管理。


    第三条 稳增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根据外贸发展实际,合理统筹安排稳增长资金,确保稳增长资金与外贸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各地外贸稳增长资金确保持续稳定,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稳增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稳增长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稳增长资金预算管理,并会同市商务局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一)支持企业申报认定或试点。


    对上年度获得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拓展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服务。


    对上年度服务企业家数给予每百家 2 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对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家数较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每新增一家服务企业不高于 400元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增长基数以经审计的该企业前--年度享受外贸综合服务扶持政策审定材料为准。新增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为∶需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年实际发生订单2单(含)以上或虽发生1单但金额在 10 万(含)美元以上为标准。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企业实行规模奖励,根据企业上年度出口规模,按照1亿(含)-2亿美元,2 亿(含)-3亿美元,3亿(含)-5 亿美元,5 亿(含)美元以上,分为 4 个档次,分别对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200 万元、300万元、400 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实行增量奖励,根据企业上年度出口较前一年度的增量情况,按照 1000万(含)-2000万美元,2000 万(含)-3000万美元,3000 万(含)-5000万美元,5000万(含)美元以上,分为4个档次,分别给予对应的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在获得认定后次年起,出口规模较前一年度增幅高于 30%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培育出口产品竞争力。对列入上年度浙江出口名牌(不包括复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牌最高10万元的创牌补助。


    第八条 培育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我市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最高30%的补助(具体参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对上年度我市企业参加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等贸易救济案件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及商协会统一组织参与诉讼的分摊费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比例给予支持,涉及美国的案件补助标准再提高不高于20个百分点,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额外给予不高于20%的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 200 万元。


    绝对胜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应诉结果为零税率、不征税、无损害、价格承诺、不侵权、撤诉、终止调查、和解或税率全国最低且能保持继续出口(不低于裁决前年度出口额的50%)、司法诉讼降低税率或者在核心法律问题上出现重大突破等。


    第十一条 支持贸易摩擦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对上年度考评为市级优秀预警点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考评为市级合格预警点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考评为省级优秀预警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考评为省级合格预警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外贸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建设。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外贸统计监测分析和预警措施工作。推进外贸"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行因素法转移支付,按照各区县(市)企业上线目标数占全市目标总数比例、年度订单管理考评成绩,计算资金额度后切块下达,由各地统筹用于外贸"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二 ) 规 范 经 营 , 在 信 用 宁 波 网 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近三年在市商务局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第十四条 申报第六条政策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外贸综合服务电子平台,且通过外贸综合服务电子平台为中小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至少5项服务的;


    (二)上年度企业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上实际发生服务业务的市内外中小微企业数量 300 家以上,企业注册资本 600万元以上;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披露》第四条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企业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其中--家作为申报主体; 出口数据以申报企业本部统计,不含其子公司等数据。


    (四)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的申报条件以省里评审条件为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第六条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金扶持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申请第十条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2 );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企业或单位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情况说明;


    (四)企业或单位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相关协议、支付费用发票或相关合法票据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第六条政策的企业也可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报对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和各具体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支持方案(原则上同口径确定实际补助标准),并在市商务局外网公示(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企业(单位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 对稳增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同时在 3年内取消其在市商务局主管领域的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稳增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深化事后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