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文|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广告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company news

大嵩新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上传时间:2020-12-23 14:42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二次创业再出发、两高四好勇攀高”要求,引导和扶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助强扶优”的原则,以上级政策为指导,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做大做强做优

       1、打造“实力骨干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工业产值及增幅、实缴税金等指标,按相应权重赋分,经计算后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评选10家“实力骨干企业”,分别奖励相当于20万元、15万元人民币的黄金实物。

       2、鼓励企业纳税贡献。设立纳税贡献奖,评选10家。按企业当年实缴税金排名评选不超过七家,按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排名评选不超过三家,设金奖(二名)、银奖(三名)、铜奖(五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亩均实缴税金排名评奖最低标准为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对开发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1亿、5亿、10亿、20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在开发区投产三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最后年度销售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最后一年同比增幅达到20%、30%、5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备注:以上奖项获奖企业亩均实缴税金不低于当年开发区平均水平,计算依据以国地税、统计局数据为准。

    二、推进转型升级

    4、对获评区“标杆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风云企业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30万、10万、8万元人民币。

    5、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省、市级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6万元人民币的补差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奖励。

    6、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对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评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列入市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梯队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补差奖励。

    7、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对列入区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完成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体设备不低于2万元),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产业按重点鼓励类、一般鼓励类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2%—4%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8、深化“互联网+”行动,大力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生产,加快机器换人、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应用步伐,支持探索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无人车间”、企业上云等“互联网+制造”新模式,对企业获得区级以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9、对获得区工业设计投入补助项目和参加国内外及我区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项目,给予区级标准50%额度的配套补助或奖励。

    10、对成功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两化融合项目、软件研发项目、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项目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评为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创新项目、智慧城市交流合作项目的(以政府批文为准),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

    11、鼓励企业开拓军工市场。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等军工认证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参与军工装备科研生产,成功获得军品研制项目的以及参与军品项目预研的给予区级标准5%的配套补助或奖励。

    12、对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引进先进节能设备、且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审核合格的节能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补助。

    13、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对开展能源审计和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14、鼓励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对于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得以成功实施的(新产品跨行业且已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加强创牌创优

    15、对获得国家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实物;对获评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

    16、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商标和品牌。对于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进入开发区推荐名单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按最高部分奖励,不重复享受。

    17、对主持制定或承担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或标准化项目、质量提升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主持(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主持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促进科技进步

    18、对新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补差奖励。对三年到期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列入市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19、积极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0、对列入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申报市级新产品立项的每只奖励2000元人民币(以政府批文为准)。    

       21、对新批准建立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8万元、2万元人民币。对新获评的省、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2万元人民币。

    22、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各级专利奖的专利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3、积极推动专利发明,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的,凭受理通知书按每一件5000元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通过自主申报或转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通过自主申报或转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人民币。自主申报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企业须及时把本阶段所取得的专利授权证书、转让文件等相关材料报开发区备案)。

    24、鼓励企业加强对R&D经费投入。对企业当年R&D经费投入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且占销售比例6%以上、投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占销售比例5%以上、投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销售比例4%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R&D经费投入前三名的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前提条件为企业当年R&D经费投入占比不低于4%)。以上二项奖励可以兼得。

    25、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进行智力合作。凡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且成功实施并报科技部门备案的(须提供付款凭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凡参加区里组织的赴外地与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洽谈技术项目的企业,按每次15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补助。

    五、加强人才引进与培育

       26、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海外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市级“3315计划”、区“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人才自主创业或与引进企业合作创办或与引进企业签订不低于三年在本地工作或服务协议的,每1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7、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高素质人才。对新引进或培育博士生、正教授以上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高级职称人才(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某一领域具特殊才能和对国家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符合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要求的专业人才等高素质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按每人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28、鼓励企业参加人才引进洽谈会。对于企业自行参加高校招聘会并产生实际成果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对通过开发区申报的,按每个展位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补助。

    29、鼓励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经上级批准设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实物奖励。对以后升位的,给予差额奖励。

    六、鼓励发展现代商贸

    30、对新引进的品牌饭店酒店、餐饮超市连锁、菜篮子工程等便民商贸服务业,视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七、强化招商引资

    31、全力引进重大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总投资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5.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战略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2、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受中心委托代理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或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引荐人(单位)给予招商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3、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外资基本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8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4、鼓励多种形式利用外资。通过增资、并购或租赁厂房方式引进的外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35、加大内资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给予投资主体按新增实到大市外内资每100万元人民币对应0.5万元人民币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八、提升外贸外经

    36、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国际市场业务。对于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进入“鄞州区外贸五十强”,给予最高不超过9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7、大力引进外贸型企业。对新注册的进出口大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当年度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500万美元奖励不高于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

    38、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参加区重点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只摊位补助6000元人民币;对参加一般性境外展会及广交会的企业每只摊位补助5000元人民币;对参加一般性境内展会的企业每只摊位补助3000元人民币。(每次参展最多补助2只摊位,每个企业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9、对新获省、市级“出口名牌”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0、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对企业以新设(含增资)、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并获得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项目再按核准中方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对应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按核准的中方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对应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1、大力发展服务外包。通过宁波市服务外包企业资格认定并且当年国内服务外包执行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每1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5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每15万美元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

    42、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补差奖励;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的业务收入或交易额给予每1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九、促进金融发展

    43、鼓励企业上市。强化企业上市意识,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企业境内上市申报受理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首发上市后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开发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新三板申报受理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挂牌成功后再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开发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加强环保与安全生产管理

       44、鼓励企业积极实施环保改造。对开发区现有企业环保管网改造及环保设备投入的,排放符合区环保部门纳管要求并领取区城管部门排水许可证后,经专项审核给予投入额3%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45、对于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给予20%补助。

    46、对于主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按照安全评价费用给予1万元人民币补助。

       47、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上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主动创建国二、国三、国四级并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人民币补助;对国二、国三、国四级到期主动复评并达标的企业(免审复评除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人民币补助。              

    48、对企业首次聘请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且具有安全生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专职人才,并签定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49、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对主动邀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企业,按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费给予50%补助。

    50、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安全生产标杆企业,被评上标杆的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标杆企业评选比例为参评企业的10%)

    51、对主动成立义务消防队并纳入大嵩新区应急管理队伍参加年度消防技能大比武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一、附则

    (一)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未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及重大群体性事件(如劳资纠纷、恶性刑事案件等)的企业;3、发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故的企业;4、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事前行政处罚两起(包括两起)以上的企业;5、未能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的企业;6、无研发经费支出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7、亩均产出排名后30%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

    (二)奖励资金按照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的,则相应下调兑现标准。具体奖励方式由开发区管委会商议决定。

    (三)对符合享受开发区鼓励政策的相关企业,要求于次年1月底之前把相关材料上报开发区,逾期不上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奖励与补助资格。

    (四)在同一地块内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几家企业经济数据可合并(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对在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配合开发区重点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落户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对配合开发区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及项目申报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开发区统计工作考核细则。

    (七)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

    宁波市大嵩新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

    (鄞州经济开发区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