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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稳增长的政策意见

  • 上传时间:2019-03-21 15:22  阅读次数: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等各项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市场、促转型,助力我区民营企业克服阶段性困难,破壁降本、破矩成圆、破茧展翅,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高效高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实体企业做大做强


      1、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发布工业三十强企业名单,对入围企业给予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40%-80%的奖励;每年发布“小巨人”企业名单,对入围企业给予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40%的奖励;每年发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新锐企业”名单,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发布服务业百强企业名单,对入围企业及经营管理团队给予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20%-80%的奖励;当年度入选服务业百强企业、且在江北区投入产生的文化事业建设上形成100万元以上综合贡献的相关文化创意类企业,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3、继续加大对建筑类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我区建筑业企业承建宁波大市范围外项目的,按企业地方贡献的7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承建宁波大市范围以内项目的,且年实际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地方贡献的30%予以奖励。


      4、鼓励企业拓展新市场。对企业参加政府支持的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最高全额补助。


      5、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性用房,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建设都市工业楼宇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允许突破一定容积率,并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6、支持优势企业盘活低效闲置资源。区内优势企业购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且土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的,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按项目进度和指标完成情况分批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亩(含)的奖励;兼并重组的,达到相关标准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内优势企业租赁消化低效闲置厂房用作生产的,新租赁1000平米以上的,按照3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最多连续三年补助。


    二、强化金融体系支撑作用


      7、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辖区银行对由江北区税务部门推荐的正常纳税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推动“税银通”“云税贷”和“税易贷”产品在辖区银行内扩大合作范围;依托“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信用宝”系统,创新“以信换贷”融资服务模式,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8、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对辖区银行业机构考评办法,增加银行对实体经济信贷规模指标的权重,在重点合作银行评选、公款存放招投标等工作中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采取财政奖励、贷款补偿等办法,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区重大项目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9、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担保的,按年均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继续完善科技金融政银合作模式,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3315”人才项目提供免担保、差别化利率等融资支持。


      10、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提高一般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额度,阶段性取消与地方贡献的挂钩,帮助企业提升防范贸易风险的能力。


    三、加大科技人才扶持力度


      1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的,三年分别给予其保费70%、50%、50%的补助,单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12、加大我区企业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开展EMBA教育,每年选送一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理管理人才到国内高校培训学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针对企业科技人才建立培养计划,每年选树一批先进,给予奖励补贴。注重学历人才招引,给予大学生购房补助和生活补贴。


    四、构筑一流营商环境


      13、严格落实稳增促调政策。加快兑现稳增促调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将资金用于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有效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14、加大对本区企业的政策倾斜。强化以促进民营企业创新为取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区企业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支持本地建筑类企业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15、妥善安排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就学。最大化利用我区教育资源,对非本地户籍的企业骨干人才申请子女就读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妥善安排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园)。


      16、打造一流法制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及时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的申述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附则


      1、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政策分别制定具体相关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


      2、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偷漏税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政策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做相应调整、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