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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 上传时间:2018-12-03 14:43  阅读次数: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0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我市跨境贸易便利化,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全力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强化口岸工作“一盘棋”思想,对标先进,精准发力,形成合力。到2018年底,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相比2017年,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减少100美元以上。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1.推进关检业务整合融合。2018年底前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高一体化通关模式申报率。(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2.进一步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都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3.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进一步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4.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鼓励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市口岸打私办、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5.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型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创新检验检疫方法,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推进实验室前移,符合条件的应“即取即送、即送即检”。(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6.实行口岸通关“日清”工作制度。口岸相关部门建立每日自查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当日处理完毕。(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宁波舟山港集团)

    7.加快实现口岸通关作业“串联”改“并联”。推进进口货物换单与通关、进口拼箱货物拆箱与通关并联作业。取消进口分拨货物纸质舱单、移箱单、现场记录单。(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宁波舟山港集团)

    8.提升税款缴纳便利化水平。推广汇总征税和担保放行,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通过保险担保实现货物“先放行后缴税”。推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简化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实行海关税单打印与实货放行分离,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9.简化随附单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企业减少非必选项的随附单证上传,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简化申报后异常情况处置流程。(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市口岸打私办)

    10.推动企业分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推动诚信企业享受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等更多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

    11.深化边检业务改革。推进边检通关一体化,实现办理《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一站签发,全域通用”。便捷船舶区域内出入港手续办理,对在宁波口岸范围内码头泊位与所属锚地之间移泊,期间无搭靠船舶、上下人员、装卸作业的船舶,出入港手续简化为移泊手续。(责任单位:驻甬海港各边检站)

    12.提高查验集装箱当班船出运率。落实查验集装箱当班船出运率考核制度。探索查验箱虚拟归位方式应用,查验集装箱海关放行即可视作码头放行。(责任单位:宁波舟山港集团)

    13.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责任单位: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二)提高无纸化应用水平

    1.提升通关无纸化水平。鼓励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力争2018年底实现进口无纸化申报比例达到95%。(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2.推进进出口环节物流信息电子化。建设货主、船方、港方、申报企业、堆场、仓储企业等各单位共同认可的数据交换平台和交换报文标准。实现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推动海运提单换提货单电子化,企业在报关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提单或提货单。2019年6月底前,实现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海关监管。2019年底前,在主要远洋航线实现海关与企业间的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全面梳理精简进出口通关环节各类商务单证。(责任单位: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海关、市口岸打私办、宁波电子口岸、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3.简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2018年11月1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48种,并做好保留证件的验核工作。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讲力度。(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4.优化许可证件申请办理。优化证件申领流程,简化企业申报和登记备案材料,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原产地证和许可证申领,实现“网上申请、自助打印”。(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5.推进边检业务网上办理。企业办理《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边防App”进行申请、提交资料,边检站在后台审核通过,无须现场申办证件。推进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手续无纸化,不再收取《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纸质单证。(责任单位:驻甬海港各边检站)

    6.推进港口业务网上办理。完善网上平台服务功能,逐步推进查验预约、进港、提箱、结算、缴费等港口业务网上“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宁波舟山港集团)

      (三)提升查验效率

    1.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通过“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进境运输工具到港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施在线审核并及时向码头及船舶代理反馈。(责任单位:市口岸打私办、市交通委、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电子口岸)

    2.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继续推进海关、边检、海事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进行一次性联合登临检查,避免多头检查。按照《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力争2018年底前覆盖到所有口岸。(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市口岸打私办)

    3.优化查验流程。全面推广查验管理系统(二期),使用移动查验单兵作业系统和音视频执法记录仪,优化查验异常后续处置流程,加快推广“先期机检”“智能识别”“集中审像”实际应用,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4.缩短查验送检样品检验时间。现场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减少非必要取样送检和重复送样。(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5.加快鲜活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6.进口布控查验信息发送前移。对已卸至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口货物,海关接受申报后将是否需查验的信息立即通知企业,便利企业同步安排缴税和提箱手续。(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7.优化查验人力资源配置。对于当日上午布控查验的出口货物当日完成查验,对于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前申报的进口查验货物,具备条件的,确保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前查验完毕。(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宁波舟山港集团)

      (四)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1.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推广力度。持续推进货物、运输工具申报等重点项目推广应用。2018年底前,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宁波电子口岸)

    2.推进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提升。重点围绕口岸政务服务、物流服务、数据服务、特色应用等四方面进行提升。深化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单一窗口”促进货主、船公司、港口、代理企业、堆场开展电子化单证信息交换和流转。逐步覆盖跨境贸易“通关+物流”全链条主要环节,为跨境贸易供应链参与方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宁波电子口岸)

      (五)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1.公开公示口岸收费。建立价格、商务、交通、口岸等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2018年10月底前,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以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2018年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减少100美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驻甬各边检站、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2.规范进出口经营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进出口经营服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通过网站或经营场所公布收费清单和标准,积极倡导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得实行强制服务和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宁波海关、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3.继续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失信企业除外)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优化试点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措施,增强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口岸打私办、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舟山港集团)

      (六)开展口岸通关时效评估

      建设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采集进出口货物在口岸单证、物流各环节的状态数据,为口岸管理部门提供全方位的统计分析服务。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精准定位耗时长、效率低的环节,为压缩口岸通关时间、提升效率提供决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宁波电子口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口岸协调委员会作用,协调解决涉及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统一口岸各部门和行业企业思想,对标先进口岸,树立大口岸观念,强化大协同,形成口岸工作“一盘棋”。建立定期分析、会商和检查督查工作制度。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立口岸相关部门参与,覆盖进出口环节各类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机制。及时广泛宣传上级各项政策举措,保障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三)健全咨询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海关12360、大通关咨询电话87283456、“单一窗口”95198服务热线等作用,及时回应解决企业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监督咨询。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