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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产业政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上传时间:2018-08-22 15:54  阅读次数:
  • 为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产业争先”“科技争投”,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企业智能改造升级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发展,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产业等(以下简称“ABCT”产业)等智能经济核心支撑产业,推进规上千家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

    1.对一般类(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ABCT”产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二)开展智能经济示范工程。对获得慈溪市智能经济行业龙头企业、智能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浙江制造精品、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宁波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宁波市“三名”试点企业、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称号的各奖励20万元。

    (三)推进规上企业智能制造诊断。鼓励第三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上门“一对一”服务规上企业,对上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含)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诊断的,诊断报告经企业认可、评审合格的,每家企业诊断报告补助2万元给第三方服务机构(含宁波补助);对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实施诊断的,每家企业诊断报告补助1万元(含宁波补助)。

    (四)推进工业强基工程。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企业采购经认定的“四基”产品(技术),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不超过10%(含)、单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构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评价机制,对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指标达到年度培育目标的规上“四基”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壮大,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对医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订。

    (五)开展智能改造区域试点,对成效明显的块状试点区域,给予试点范围内中小企业设备投入一定比例奖励。

    (六)重点培育发展石墨烯产业。鼓励石墨烯产品首次使用,对企业首次采购石墨烯原材料产品(粉体、导电浆料等),实际年度采购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补助。推进石墨烯产业化应用,对企业采购石墨烯原材料产品(粉体、导电浆料等),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50%的奖励;采购石墨烯改性及元器件(增强散热敷铜模、改性导电/抗静电塑料、重防腐涂料等),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1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石墨烯生产企业上台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与工业强基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七)推进“两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开展精准营销、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对软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性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两化融合(互联网+制造业、服务型制造、工业物联网、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不重复补差奖励。

    (八)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应用。加快新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对采购智能模块在2000套以上并已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经认定,按其智能模块采购费的30%和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九)扶持“互联网+”和智能制造重点服务平台。鼓励构建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孵化)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主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4%、软件服务收入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加强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鼓励企业与小米、网易等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对加入小米生态链且年生态链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进入小米有品、网易严选等平台配套销售的,经认定,按企业当年配套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一)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对参加中国智慧城市技术与应用产品博览会展览的企业,按照摊位费的100%、装修费的50%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三、推进企业梯队培育和做大做强

    (十二)树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先进典型。

    1.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以实缴税费、主营业务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对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实缴税费2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工业企业(含当年新办企业),以实缴税费50%、主营业务收入50%为权数(其投资的工业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实缴税费按股份合并计算),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前10家企业的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由市政府给予每位30万元等值奖章奖励。

    2.百强企业。按照“设定条件、公平入选、动态管理、考核评定”的原则,以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实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为入选必备条件,按当年营业收入45%、实缴税费45%、营业收入增幅5%、实缴税费增幅5%为权数(其投资的工业子公司营业收入和实缴税费按股份合并计算),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前100家企业为百强企业;在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百强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为十强企业,排名11位至30位的为二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3.成长潜力型企业。以当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费200万元以上,且2017、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均在15%以上的非百强工业企业为入选必备条件,其考评办法为:按当年营业收入60%、实缴税费40%为权数,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前100家企业为成长潜力型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十三)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首次进规的“小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5亿元的企业,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基数,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列入宁波市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的享受宁波市政策;列入宁波市行业骨干、高成长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按“从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

    (十四)企业高管贡献奖励。对当年度工业百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提升工业企业经管人才素质。围绕“中国制造2025”、智能经济等重点工作,安排200万元经费统筹开展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为“中国制造2025”慈溪行动提供人才支撑。

    (十六)提升工业企业管理素质。围绕智能化改造、大企业培育等工作重点,对规上企业引进精益生产、精细化管理、战略管理、绩效管理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管理咨询费用支出2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3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提升工业企业设计能力。加快设计机构培育,对设计机构当年度服务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奖励。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设计人才培育,对当年获得高级工业设计师、中级工业设计师职称的,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2万元的补差奖励。

    (十八)原认定尚未实施到期的联合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九)开展小微企业园区考评认定。经考评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园的,对建设管理主体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特色明显、公共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的园区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的,对建设管理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市小微企业园区认定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推进产融深度合作

    (二十)支持企业产业链融资。对经“百强”企业(核心企业)确认的供应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全额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模式开展产业链融资,按年日均融资额的1-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供应商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利用三年(含)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中长期贷款日均余额最高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新设备,且当年融资租赁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当年实际支出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二十一)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超上年部分给予2.5%补助。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不含增量部分)最高给予0.5-1.5%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如担保机构获宁波补助,则相应减少慈溪补助金额。

    五、推进企业绿色制造

    (二十二)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

    1.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9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2.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

    4.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0.2万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

    5.推进千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效倍增”行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整体关停,或淘汰整条生产线后产能相应减少的,且腾出用能量在90吨标煤以上的,对腾出的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符合宁波申报要求的项目申报宁波奖励。

     六、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二十三)开展重点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对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慈溪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创新中心承担单位(公司制形式)当年度设备(含外购技术、软件)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对采用非营利法人形式的创新中心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打造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在宁波建设“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建设考核奖励资金中,安排500万元资金拨付给白沙路街道,专项用于环杭州湾智能产业服务中心及智能产业园建设,具体实施细则由白沙路街道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二十五)加快推进家电产业智能化升级。在宁波建设“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建设考核奖励资金中,安排16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周巷镇,专项用于省级小家电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对家电产业重大智能制造攻关改造、智能家电新产品开发、智能家电产业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中心、家电云平台、小家电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专项用于息壤小镇建设,争创省级特色小镇,重点对宁波浙创科技3D打印园、数梦工场智能家电物联网平台、“魔蛋”智能家电共享平台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观海卫镇,专项用于宁波市级电器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对传统家电骨干企业对标国内先进企业、智能家电新产品开发、先进智能家电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周巷镇、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观海卫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十六)树立创新典型,鼓励创新发展。对市科技领航企业,依据当年度企业发生研发经费或上级科技项目的下拨资金,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与后补助政策不重复);对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给予每人10万元等值奖章的奖励。

    (二十七)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研发经费规范记账,当年度研发经费30万元以上,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当年度有效申请2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核定的研发经费实行后补助(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规模以下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对当年度获得高新技术苗子企业、慈溪科技进步企业,各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宁波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金额提高50%。单个企业获得最高研发经费的5%、最多200万元的后补助。

    (二十八)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大力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及宁波市工业类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的企业,依据当年度上级科技部门下拨经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配套支持;对当年通过中期检查及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通过进步评价的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推动健康慈溪建设,经评审对列入市级社会发展类项目的,给予每项3-5万元的奖励。

    (二十九)发展科技服务平台。加快中科院系统两大平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国科学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引进人才和团队,购置科研仪器、装备等。推动协同创新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市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对入驻高校、院所给予一定的补助。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按其当年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创新券推广,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通过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相关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根据其创新战略联盟活动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十)大力发展新型科技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市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其运营补助和入孵企业扶持。

    (三十一)加快科技与金融融合。建立本市级科技信贷风险池,制定科技信贷专项政策,对科技信贷实施一定的补助。

    八、附则

    (三十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三十三)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十四)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对第24、25条中拨付给相关镇(街道、园区)的专项资金,要符合重点扶持方向,确保专款专用,不列入财政体制结算,由市经信局做好资金年度结算工作。

    (三十五)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以及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但对列入上市、拟上市企业名单,开展重大兼并重组和产销分离的企业,以及仅为名誉性奖励、不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企业),除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外,不予执行一票否决审核。上述相关部门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认定标准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十六)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