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原则是上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公司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连带责任一(发起不能):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不成立返还股款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二(欠缴出资):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缴足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出资瑕疵):有限公司非货币出资价额过低。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滥用权利):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对于有些家族或亲友企业如果没有规范出资并做到产权清晰,很有可能在企业涉及债务时被追究股东责任,且累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从创业起点或转型发展中规范法律风险,梳理股权结构、策划企业税收、加强资产管理、明确权利义务等等才能做强走远,不至于被制约、引起僵局,导致无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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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律师韩自清 公众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