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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上传时间:2015-09-29 15:40  阅读次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面对持续严峻复杂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工业发展总体稳中有进,但仍处于结构调整周期,外部经济环境没有明显改善,多方面困难与风险尚未有效缓解,下阶段保持全市工业平稳增长压力依然较大。今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谋划之年,在当前经济总体平稳发展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工业经济下行压力严峻的客观形势,将工业稳增长作为推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向好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经济增长处于合理范围,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深入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工业和信息经济重大项目,对符合立项开工条件的,尽快推进项目审批和开工;对符合竣工建成条件的,加快推进项目投产达产。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积极谋划储备一批符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战略发展的重大项目。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工业项目推进实际,对2016年度前新开工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视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实施“四专二创”工业技改和创新项目,即“智能制造与强基工程、产业链技改、高成长企业技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创新改造试点及工业创新设计项目”。对列入计划的专项项目,全市财政按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8~16%、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列入计划的改造试点项目,全市财政按其设备(技术、软件)实际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补助;对列入工业创新设计的项目,支持政策和标准另行制定。

      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对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进一步依法下放节能评估权限,加强项目能效后评估工作。

      对列入省考核的工业大县,超额完成技改投资目标的(2015年度各工业大县技改投资增长目标为20%以上),市政府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帮扶企业拓展市场

      加大对本地优质产品出口支持力度,扩大我市制造业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补贴范围。政府和国有控股投资项目采购中加大国内自主品牌产品和本地优质产品的采购力度,加强相关项目与生产企业的供需信息对接,鼓励本地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落实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和智能装备产业“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本地优质设备。

      五、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加强金融对工业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挖掘工业信贷需求,优化工业信贷投向,实现制造业和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平稳增长。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有效扩大各地转贷资金规模,积极稳妥处置“两链”风险,及时化解各类矛盾,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和逃废债行为。

      对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用地空间,强化规划引导,优先支持工业特色小镇、小微企业集聚区、创业基地和标准厂房建设,保障有市场的企业技改和扩能项目用地需求。

      六、创新产业支持方式

      坚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和产业基金协同支持工信产业发展。市财政首期出资10亿元,联合金融资本和国有资本成立规模为21亿元的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经济领域重大生产力布局。产业基金重点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互联网、物联网等领域,以及创业类、兼并重组类和转型提升类企业和项目。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继续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小升规”企业梯次发展,加大对各梯次中拥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新兴企业和“工业四基”领域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把中央和省、市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参照《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支持工业和信息经济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快发展。

      八、落实兑现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国发〔2015〕25号)的要求,逐项落实国家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对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政策,由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对因2015年度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而延后兑现的政策,要确定兑现方案并安排足额资金,确保已出台政策落实。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好工商业电价调整政策,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方案,使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区。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

      十、开展精准服务企业活动

      组织开展“践行‘三严三实’、精准服务企业”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一批制约项目投产、影响正常生产的实际问题,鼓励有市场的企业积极扩大有效生产,增强有效供给。建立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对全市工业企业服务全覆盖。

      十一、建立健全综合监测和考核评价机制

      加快建立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月度监测预警机制,积极完善信息经济、生产性服务业等统计制度,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经济大数据平台建设。对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做出贡献的企业,按销售收入、利税和工业投资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0强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任务较重且超额完成工业投资(技改)、规上工业增加值和能耗指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