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读】进一步加大对工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促使其不断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产业带动作用,引领带动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政策明确了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的界定条件,主要内容共10方面22条,主要包括加大税费支持、完善要素保障、支持兼并重组、鼓励市场拓展、培育总部型企业、推进产业集聚、强化人才引培、推进“四换”工程、实施“三名”工程、附则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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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4号),进一步加大对工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促使其不断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扶持范围
(一)纳入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的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上年度本地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单位土地利税额不低于当地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创新能力强,国内行业地位较高,产业链长,对区域经济和块状特色产业带动性强、初具总部经济业态的重点骨干企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加大税费支持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两年,与其协作配套的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增幅达到或超过龙头企业的,该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予以承担。
(三)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
三、完善要素保障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能源、资金、环境容量指标向龙头企业倾斜。需用地的龙头企业项目优先纳入市土地统筹指标工业用地项目储备库,市、县(市、区)两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应充分考虑龙头企业用地项目的需要,各地盘活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龙头企业项目或主要配套企业项目用地。龙头企业单个投资额超过6亿元且容积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高于省定控制指标标准的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3〕188号)要求,可先行用切块下达当地的计划指标进行报批,经市审查核实后追加等额的计划指标。龙头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推进企业加快发展速度,做强做大。鼓励已上市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运用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工具,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四、支持兼并重组
(六)支持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积极开展同业兼并、重组和联合,发展成为上下游一体化的地标性企业集团。发挥已上市龙头企业作用,通过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引领产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对于龙头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进行集团内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产生的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七)加大金融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探索通过政府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地区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资金等融资支持。
五、鼓励市场拓展
(八)支持龙头企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自主创新优质产品目录。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将优势产品纳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加强招投标双方供需信息的对接,畅通沟通渠道,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招标业务水平。
(九)鼓励龙头企业自主品牌产品的推广应用。本市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工程设计到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全面了解掌握龙头企业产品标准、性能,同时应充分考虑龙头企业产品后续服务的便利条件。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龙头企业首台(套)产品,给予首次使用首试首台(套)产品的单位一次性风险补偿。
六、培育总部型企业
(十)鼓励龙头企业做大总部经济,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品牌、研发等综合优势,构建总部在宁波的开放型企业组织体系。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鼓励引进世界500强总部(区域总部)和中国500强总部,按照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重点总部企业引进实施“一企一策”激励。
七、推进产业集聚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创办专业园。鼓励龙头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建设园中园,其园区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后,按其规划面积(包括预留建设用地)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可以使用大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将经认定的龙头企业专业园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的产业格局和管理模式,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链,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参控股的产业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经认定后其设备技术投入享受技改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产业链金融业务。推进产业链整体授信,降低信贷风险,实现银企多方的互赢互利;推广基于产业链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龙头企业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提供租赁债权或设备的回购担保等服务;鼓励配套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服务改善现金流管理,减少购置设备的一次性负债投入压力,加快设备更新速度。
八、强化人才引培
(十三)支持龙头企业加强高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将龙头企业的实际科技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需求纳入宁波人才紧缺指数和引进导向目录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在同等条件下市“3315计划”、“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海外工程师”引进等人才政策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支持有需求的龙头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龙头企业建设省级和市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优先认定和推荐,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支持龙头企业培养和引进中、高级技能人才。鼓励龙头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办学和建立实习基地,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和学习;每年从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十五)着力改善企业人才生活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所在区域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对管理型、技能型等人才在落户、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提供相关便利。龙头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或保障性住房用于龙头企业各类人才的安置。
九、推进“四换”工程
(十六)支持龙头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空间换地”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以减员增效、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和土地,开展以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空间换地”技术改造,其实施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技改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其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工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加快推进“腾笼换鸟”、“电商换市”步伐。
十、实施“三名”工程
(十七)鼓励龙头企业“上台阶”。对企业在本地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十八)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龙头企业开发建立良好的品牌管理机制和品牌塑造方法,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并帮助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名牌(商标)。对当年新获得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工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鼓励龙头企业主持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标准,对龙头企业主持制(修)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标准的,按《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标办〔2013〕5号)给予奖励。
(十九)树立企业家优秀形象。加强龙头企业家的表彰,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不断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市级主要媒体设立专栏,定期宣传龙头企业家中的先进典型;邀请龙头企业家参与全市重大活动,定期邀请龙头企业家为全市中小企业家讲课,分享其创业经历、经营理念和成功经验,形成激励广大中小企业家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为推动行业整体发展提升出谋划策。
(二十)对在本地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百亿元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做好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支持企业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措施;加强市级重大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对接,鼓励企业参与和实施。对百亿元及以上的龙头企业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各县(市)区政府也要为本地龙头企业制定“一企一策”。
(二十一)加强指导服务。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领导定点联系龙头企业的工作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定期走访企业,宣讲政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与我市同类型优惠政策在实施中,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三)本意见实施期间,可根据省、市出台的最新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