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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company news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

  • 上传时间:2026-04-21 09:13  阅读次数:
  •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决策部署,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科技人才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实际,现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校院企合作基础及意愿,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同)遴选一批科研人员赴我市企业兼职,由企业聘任为“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助力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整合创新资源和优化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二、选聘对象

    (一)“科技副总”

    1.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才。大力支持来自上海、杭州等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

    2.政治素养好、学风作风优良,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科研创新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服务企业的积极意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我市科技型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或已完成一个“科技副总”聘任期且考核优秀的续聘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4.受聘期限一般为2年,每年累计驻企服务时间及工作职责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与我市企业合作,获立项并正在实施的市“科创甬江2035”、省“尖兵”“领雁”等各级重点研发计划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人员,或在履职期内的省、市科技特派员,符合上述选聘条件的,纳入我市“科技副总”选聘对象。优先推荐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省重点科创平台、上海市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省高水平创新团队核心骨干人才和省派科技特派员成为省“科技副总”。

    (二)派驻企业

    1.应为宁波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为“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原则上应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制造业总部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现代化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之星”企业、“科技新小龙”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3.鼓励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积极提出“科技副总”需求。

    对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生物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省、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聘用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选派为省“科技副总”。

    三、选聘程序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续聘)。宁波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协议签订等工作线上常态化运行,分批次遴选发文。相关材料在“宁波市科技大脑”-“科技副总”平台模块(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kjfz/)(以下简称“平台”)中提交。

    (一)需求征集。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提出“科技副总”所属专业领域、技术要求、意向单位或人选并完成需求信息填报,经逐级审核后,市科技局入库发布至平台。

    (二)供需对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公开发布的需求,推荐科技人才与企业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协助派驻企业择优确定1名科技人才作为“科技副总”,确有需要的也可选择1名以上。已有合作基础的意向人选可直接对接确认。

    (三)协议签订。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聘任期限和各方权利义务,上传平台备案。

    (四)遴选确认。市科技局根据协议签订情况,会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拟定市级“科技副总”选聘人选,按程序报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确定选聘名单。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限额人数,统筹考虑各区(县、市)新派“科技副总”数量、实际工作成效,择优向上推荐省派“科技副总”。

    宁波市第三批“科技副总”遴选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需完成三方合作协议线上上传备案(即“协议已签订”)。市科技局审核后同步申报信息至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备案。

    四、支持措施

    我市“科技副总”遴选认定后的各项支持政策,包括:派驻期间“科技副总”原单位提供的权益保障,派驻企业可使用的科技创新券,“科技副总”助企凝练技术需求纳入“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研发问题需求库,“优秀科技副总”认定等具体支持政策详见我市“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自上海高校、科研院所派出的“科技副总”,除涉及本市身份限制的条款外,原则上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其按需申领同城化便捷服务,具体将在下步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省级层面对省派“科技副总”的支持政策详见《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科技副总”的选聘与推动“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机制有机结合,组织对接交流会,推动企业与“科技副总”对接洽谈,认真做好“科技副总”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和协议签订工作。

    2.高校、科研院所等派出单位协助开展“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与企业更好地开展对接洽谈,并做好政策落实、业务培训、服务指导等工作。

    3.派驻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4.“科技副总”由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管理。派驻企业属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副总”的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定期了解“科技副总”工作情况,牵头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派驻企业与“科技副总”出现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可向属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合作,在完成三方协议解除手续后,“科技副总”聘任视为终止,结果提交平台备案。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处,0574-89292504;

    海曙区科技局,55883685;

    江北区科技局,89182903;

    镇海区科技局,89389570;

    北仑区科技局,89383450;

    鄞州区科技局,89295722;

    奉化区科技局,89285308;

    余姚市科技局,89553542;

    慈溪市科技局,89591377;

    宁海县科技局,65520136;

    象山县科技局,89387670;

    高新区科创局,89288413;

    前湾新区经信局,63071013。

    (二)技术支持:87811024。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