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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常态化 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试行)

  • 上传时间:2022-01-30 14:44  阅读次数:
  • 为做好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冷链物品除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进口物品源头管控

    (一)企业应主动向进口物品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运入厂区。

    (二)企业应建立进口物品追溯制度,依托数字化手段建立进口物品清单。如实记录进口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进口物品运输管控

    (一)企业自行运输。

    1.企业应将进口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运输,不能分开时应对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

    2.运输过程中,企业运输车辆上的人员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

    1.企业应主动向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进口物品安全和防疫相关信息。

    2.企业应提醒督促第三方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落实防疫工作要求,确保运输车辆上的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三、进口物品入库管控

    (一)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立进口物品专用运输线路、专用装卸区。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尽量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通过专用运输线路驶入专用装卸区。

    (二)运输车辆到达专用装卸区后,企业应对车辆、进口物品开展预防性消毒,检查进口物品包装完好性及数量。发现包装破损的进口物品时,应第一时间封存隔离,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包装破损处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三)对包装完好的进口物品,企业应对打开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抽样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四)企业完成车辆、进口物品预防性消毒后,组织进口物品装卸。装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规范戴口罩、护目镜、面屏、一次性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手卫生,一次性防护用品应丢弃在指定垃圾箱内。拆卸的外包装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终末消毒后按垃圾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回收。

    (五)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进口物品独立仓库。不能设置独立仓库的,应将进口物品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并在入库后对整个仓库进行预防性消毒。

    (六)企业应加强进口物品入库查验,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检验检疫证明、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核酸检测报告、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缺少相应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入库。

    (七)完成进口物品运输、装卸、入库后,企业应对运输车辆上的人员、装卸人员、仓库人员开展日常健康监测管理,并在当天、第3天、第5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和胸闷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八)企业应对进口物品装卸区、仓库等重点区域作业环境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

    四、进口物品的出库、生产加工管控

    (一)企业需要使用进口物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应对进口物品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并根据物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消毒剂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二)对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物品,企业生产加工人员应按照二级防护标准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三)企业应做好进口物品出库记录。

    (四)企业应将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感染。

    (五)进口物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一线生产加工人员至少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避免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将员工分成若干工作组或团队,减少工作组或团队相互接触。企业应减少非必要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区域。

    (六)企业完成生产加工后,应对生产加工场所等区域进行保洁和全面消毒。保洁用品应专区专用,使用后及时清洗,定期消毒处理。每班次应对所有设备和器具使用后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重点加强生产加工过程中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部位(如门把手、开关、电话等)、人员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

    (七)完成消毒后,企业应对生产加工区域等场所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每日通风3次以上,每次30分钟。

    (八)企业应对生产加工等重点区域作业环境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五、进口物品销售管控

    (一)对不需要进行生产加工、不需要打开外包装直接用于销售的进口物品,企业在物品转移至采购方前,应对售出的进口物品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核酸检测阴性方可销售。

    (二)对需要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企业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和适合的预防性消毒,核酸检测阴性方可销售。

    (三)企业应做好销售物品的追溯管理,如实记录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去向可追。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控

    (一)企业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掌握工作人员流动及健康情况。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进口物品作业、存放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做好登记、测温亮码无异常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方可进入,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运输、装卸、贮存、生产加工等一线重点人员应每2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应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企业应密切关注进口物品来源地疫情防控形势,可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增加一线重点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频次。

    (四)企业应落实员工宿舍、餐饮管理等措施,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减少员工密切接触。  

    (五)企业工作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完成加强免疫接种。

    (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半封闭管理。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企业应围绕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管控措施、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

    (二)企业应为工作人员足量配发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消毒设施。

    (三)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定期对重点人员、物品和环境开展核酸检测,并对进口物品开展适合的预防性消毒。

    (四)企业应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掌握防控知识和技能,重点加强规范佩戴口罩和手卫生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八、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一)各地应以规上工业企业为重点,抓紧全面排查工业企业进口物品用于生产经营情况,建立使用进口物品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清单。指导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度。对工业企业清单定期进行动态更新,摸清进口物品种类、数量、渠道、来源地、防控措施等。

    (二)各地应全面加强工业企业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进口物品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等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消毒和核酸检测等专业服务。

    (三)各地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六大机制”,一旦出现疑似进口物品引发的疫情,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各地对照本操作规程,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