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文|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广告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company news

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受疫情影响企业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的通知

  • 上传时间:2020-08-24 11:15  阅读次数:
  •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落细受疫情影响企业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实施方案》(省疫情防控〔2020〕22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受疫情影响企业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的通知》(浙金管函2020143号)要求,对《宁波市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实施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落实落细受疫情影响企业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宁波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三减小组20201号)(以下简称《宁波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由市、 区县(市)两级进一步联合开展减租减息减支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内容


    (一)扩大支持对象范围


    《宁波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的支持对象扩大到中型及以下企业,对支持对象的其他认定条件不变。


    (二)延长政策执行期限


    符合条件的中型及以下业主(房东)型、平台型企业,在前轮执行《宁波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自2020年6月1日起,对承租其经营性房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按照原租赁合同再免收房租1个月以上或减费金额大于1个月房租的,鼓励银行机构延长2个月减息,对企业贷款按合同年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计结,累计减息期限最长4个月。累计减息金额以该企业减租减费额的50%为上限。


    地方财政根据银行贷款利息优惠幅度,给予企业同比例贴息,财政贴息期限与银行减息期限一致,累计最长4个月。


    (三)优化财政贴息补助方式


    对没有银行贷款的或者减息和财政贴息合计金额低于减租减费额25%的,财政可给予补助,减息、贴息和补助合计金额以减租减费额的25%为上限。


    《宁波实施方案》第三条“已经享受各级政府支持疫情防控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直接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叠加享受本次财政贴息和补助调整为“疫情防控期间已享受各级政府对于房租减免相关财政优惠政策直接扶持的企业,地方财政按就高原则补足差额部分”。


    财政贴息和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50%比例进行分担。先由区县(市)财政按要求全额兑付到企业,切实提高企业对惠企政策获得感,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进行下达。


    二、实施程序


    (一)区县(市)建立企业名单,核实减租减费额


    1.各区县(市)政府是“三减“联动工作责任主体,由各区县(市)“三减“工作推进小组按照《宁波实施方案》工作职责负责实施。


    2.组织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排摸,建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分企业建立台账资料。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减租减费金额和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享受政府对于房租减免相关财政优惠政策直接扶持情况,并盖章确认。鼓励各地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房产存在转租、分租等情况的,以最终承租的实际经营主体获得的减租减费金额为准。


    3.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经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分别盖章确认、公示后的名单,于9月12日前将区县(市)政府盖章的汇总申报表报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部门审核市级财政政策扶持及政策性低息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负贵审核区县(市)申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享受市本级对于房租减免相关财政优惠政策直接扶持情况,并确定具体补助金额;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核各区县(市)申报企业是否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情况。市级部门于9月19日前将审核意见书面盖章反馈至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银行减息


    宁波银保监局根据区县(市)申报并经市级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名单,确定所有贷款银行名单,并鼓励各银行机构落实减息政策,于9月28日前将减息落实情况盖章书面反馈至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办理贴息和补助


    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市)上报并经各方审核确认的企业减租减费减息情况进行汇总,按照政策要求计算确定名单内企业的贴息和补助具体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于10月14日前向各区县(市)政府反馈最终结果。10月21日前,各区县(市)将补助资金直接全额拨付到企业账户,并将拨付情况报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相关要求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操作中涉及的支持对象认定、减租减费金额核实等情况由属地政府自行把握。


    2.请各地确定减租减息减支“三减”工作联系人名单,于8月26日前通过钉钉报送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


    3.请各地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公示后,于9月12日前将加盖区县(市)政府或管委会公章的汇总申报表(附件1)报送到市“三减”工作小组办公室,电子稿通过钉钉同步报送。


    宁波市减租减息减支联动措施实施工作小组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