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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宁波市鼓励军民 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上传时间:2016-03-14 16:14  阅读次数:
  •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宁波市鼓励军民
    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根据《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工〔2012〕855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5年度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包括第一次复评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或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新设立军事代表室,以及列入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完工项目(以项目证书、确定文件及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文件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不包括新办企业和园区);

    4.上年度财务报表(不包括新办企业和园区);

    5.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文件;

    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新设立军事代表室的单位,提供相关设立文件复印件;

    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的园区,提供上级确认文件复印件;

    列入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提供民爆企业相关许可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及相关凭证、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经发)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携带申请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以供核实。

    2.县(市)区经信(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认,批准后下达项目确认及补助资金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请材料一式2份。请于3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因证明文件或证书发放不及时等特殊原因,致使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时,应当按程序申报,说明原因,并提供审查认证已通过的相关证据(审查认证通知、审查认证专家组签名的审查认证结论、相应机关机构出据的确认证明文件等),待证明文件或证书发放后补送市经信委。

    (三)申报资料不得涉密。涉密事项或编号请用“*”替代。

    联系人:市经信委军民结合产业处  侯永成,联系电话:87186426,电子邮箱:928939495@qq.com。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